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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患為何成為免死牌!司法上的正不正常由誰說了算?

有時見到犯罪嫌疑人會訴諸自己有精神疾病,因此有可能會減刑甚至脫罪。問題就來了,大家都會覺得說正義不就是犯罪的人就要受到處罰嗎?憑什麼這些精神障礙者可以減輕或是不被處罰,這樣不就不公平了嗎?

本文為哇賽心理學Podcast節目「法客心法聊天室」第一集內容整理而成,難免有疏漏之處,請以原節目內容為準。


這可以從心理科學跟司法的共通理念來看,就是我們怎麼看待人類這件事情。一個人如果行為違背了社會大眾一般可以接受的範圍,超出可以接受的領域時,他就應該受到行為上的處罰或者是修正。至於什麼行為超出了所謂的社會的期待,就會依不同的社會文化而定了。例如在台灣被認為是犯罪,但國外不見得是犯罪的,就是婚外性行為。在台灣犯通姦罪者,理論上是有可能會被關的,雖然實務上幾乎不會發生。可是看我們鄰國日本,大家都在說日本好像民風相對保守的,可是在日本通姦並不是一個犯罪,他們認為這是一個人類的行為。這個例子不是要說誰對誰錯,只是想說明一件事情,犯罪行為跟社會的規範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概念,這跟文化底蘊有關。如果這個前提可以接受的話,再來看看犯罪跟負責任這兩件事。

誰正常誰不正常?不是鄉民說得算

在法律上一個正常人如果做出了違背社會期待的事情,有可能受到國家的處罰。所以像在路上打了人、犯下傷害罪,要接受處罰或易科罰金,但前提是他是正常人。心理學跟法律學者認為能夠知道自己的行為在做什麼,並且知道自己行為對別人造成傷害的結果,這種人叫他負責任、處罰他才有意義。

舉例來講,一個小嬰兒拿著一個鎚子敲了別人一下流血了,這樣可以告他傷害嗎?理論上可以。但要處罰他嗎?法律上不處罰的,因為他沒有辨別事理的能力,所以小嬰兒不是法律上所講的正常人。從心理學跟法律觀點來看,他連辨別事理的能力都沒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所以你罰他打他,或糾正他沒有用。法律上就會跟你講說,他不是我們處罰的對象。

這個例子如果可以理解的話,再來看我們講的例子。有些人很可能確實是罹患了精神障礙,或者是所謂的心智缺陷,像是思覺失調、憂鬱症、躁鬱症等。如果確定罹患了精神疾病的人,很可能就不能單純以正常人來討論,因為他有可能是受到疾病的影響下所造成的行為。

所以我們如果可以接受前面的事實,就是說罹患某些疾病嚴重到一定程度的人,的確沒辦法以一般人的標準視之。那如果他做錯事呢?那恐怕就必須回到小嬰兒的例子去想,因為精神障礙的人他並不確知自己到底做了什麼,或者是即使知道但也深陷在自己的世界裡,而與真實世界的想法不同。從這個觀點來看,世界各國的刑法都統一有的規定,無論是民主法治或極權國家在訂立刑法時,都會考慮到這一條。這背後的思維就是如果不能被認為是正常狀態的話,這樣的犯罪行為就不能夠跟正常人一樣被處罰,所以並不是說犯了罪不處罰。

但如果這些精神疾患所犯下的罪是比較嚴重的,像原本該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程度。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或許可以諒解,但問題是在罪有應得或因果報應的概念底下,那誰來償還呢?一條命不是應該要是誰殺,誰就要付出代價。

殺人償命  並非刑法設計核心

在上一段討論到是不是正常人跟刑罰本質的時候,有談到法律是國家的公權力,而世界大多數法治國家在設計刑法時,並不是單純為了要還給受害者公道。它的設計是希望在法律秩序底下,求取社會最大多數成員之間可以和諧相處,不要出現衝突。所以國家動用公權力來處罰這個人,背後的思想是有可能是兩種:第一種就是代替受害者來懲罰,以前大家很喜歡看什麼包青天這類的戲劇就是這樣的概念。但這已經是比較過去的概念了,大概從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對於人的期待改變了,慢慢的把原本的報復概念,轉到了兩者兼具,也就是一方面處罰,但另外一方面也希望犯人日後可以回到社會生活,還是可以好好的相處,不要再做這些壞事,所以就變成在做行為改變,現在叫做矯治,就是浪子回頭的概念。

所以現代的刑罰較先進的想法是,不再是作為一種報復的工具。在研究受害者學的時候,許多的證據顯示國家懲罰對於受害者的撫慰不是完全無效,但效益不高。更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在日後的生活品質維持、悲痛諮商,在後續的人生如何進行下去、經濟生活,這幾個面向才是政府應該大力投注的。所以重點在於除了處罰加害者之外,還必須把重點放在如何重建受害者的人生。許多的研究都認為讓受害者帶著仇恨一輩子活下去,對他的生活品質沒有幫助。這也是為什麼現代的刑法理論在參酌這些觀點之後,慢慢會把重心從以往的「應報」改到所謂的「矯治」。當然這是理論,還是有點違背大家直觀、素樸的正義。

這也是為什麼今天在討論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要不要負責這件事情,不是一個可以那麼簡單一刀兩斷的議題,背後牽涉到了什麼叫正常人?是不是跟大家都不一樣就是?比如大部分人愛吃青菜但我愛吃豆腐,這樣我就是不正常?我們社會容許不正常到什麼程度?然後不正常人要不要跟正常人負一樣的責任?如果強迫他負的話會有不公平?又這個不正常的狀況是什麼樣的脈絡所引起?他自己能夠負責嗎?如果我們在精神醫學上或心理學都已經肯認,支持系統對於精神障礙的回復跟治療有正相關。

家庭的資源  決定一部分精神疾患的未來

白話就是說,就算同樣是罹患精神障礙的人,生長在有錢跟沒錢人家就是不一樣。生長在有錢人家的,就是比較容易受到更好的照顧,更容易恢復,更不會涉入犯罪。可是你去看看這些重大刑案,生長在貧窮之家,當他又罹患疾病的時候,通常也伴隨著知識的欠缺,所以他們不會了解那是個精神疾病。然後在這些欠缺底下,你就會發現她不如意的滑坡:窮、病、無知,最後步上犯罪之路。這樣的狀況跟生長在有錢人家,可以即早作出治療診斷,會有很不一樣的結果。所以不能只單看他這個人,也是需要去看他對於自己慢慢生病,慢慢失去控制這件事情有沒有能夠阻止的地方。現代社會的精神與情緒障礙是越來越多,各式的壓力、睡眠障礙、焦慮、憂鬱等,誰也不知道哪一個人會出問題。所以去思考這些問題並不是要放過這些犯罪者,而是可以整個社會與系統有機會可以變得更好

關鍵是:法律最優先考量是怎麼做對整個社會才是最好的情況。報應或以牙還牙的或許是其中一點,但是仍然有其他的更優先的考量。所以精神疾患犯了罪,除了關起來甚至殺掉,我們是不是該對他有更多的理解,去瞭解精神障礙的背後原因是什麼,去知道怎麼做,才能以後不會重蹈覆轍。

那對於受害者,除了以牙還牙、還他一個公道外,還能做什麼呢?

這也是上面為什麼強調受害者學的重要性,當有人認為自己遭受到不公平、冤枉,或者是被害的待遇時,如果有充足的支援系統,包括資訊跟知識,來幫助理解現在的處境,有充足的心理跟物理方面支持的話,其實會更能夠了解所參與的程序背後真正的意義。

修復式司法:並非要被害者去原諒加害者

大概在二十年前出現了一個風潮,叫所謂修復式司法或修復式正義。要先強調一件事情,修復式正義從來就不是叫被害人要原諒加害人,這絕對不是主要的想法。修復式正義的重點是透過讓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參與整個過程去理解,去跟加害者或其家屬對話,去理解到犯罪行為背後的脈絡跟成因,透過這樣讓被害人或其家屬心裡的大石頭最後可以放下,因為他會理解到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從此才可以繼續的過人生。然後再來討論要如何去接受賠償或重新站起來。

相反的觀點,對於加害人來講,這是一個讓他對自己的犯罪過程或者反社會行為覺察的過程,也就是說加害人要瞭解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於被害者造成何等的損害。透過讓加害者親眼看到對被害者做的傷害,會慢慢意識到當初為什麼想這樣做,原來後果這麼嚴重。當初到底背後有什麼樣的原生家庭,或有哪些因素讓我決定走上這條路,是不是在哪個環節如果做了不同選擇,就可以不要傷害別人。這些事情確實有點違背直觀,因為我們的直覺就是:如果問題是這個人的話,那就處理掉這個人吧。倒也不是完全不合理,但是生活在現在的社會,我們就必須考慮的事情,路要往前走,被害人需要被照顧,大家要生活下去。今天如果把這個加害者殺掉或永久隔離了,那接下來要問了三個字:然後呢?我們的孩子們還是要面對同樣的危險嗎?能不能做什麼去降低之後面對的危險?

舉幾個大家可能聽得令人髮指的例子:思覺失調症涉及殺人的案件,在台灣社會其實有一些爭議。可是證據顯示,這些因為思覺失調症而最終涉入暴力犯罪行為案件的人,都不是第一次發病,前幾次都已經有相當明顯的發病紀錄。都不是一開始就有暴力行為,都是幾次進出精神科急診,可是我們的醫護能量也已經飽和或者用完了,醫生想留他於法無據,想治療家人不配合,為什麼不配合,不是因為他們壞,而是因為家人不知道或我不認為是生病。所以這個情況不免會想問:如果我們有一個更完善的精神醫療或心理健康衛生的制度,如果我們的醫護人員有更多的能量,如果我們的法令更完整,如果王景玉在第一次進入精神專科醫院的時候,他的家人就受到衛教,政府介入要強制治療,把他的思覺失調症妄想壓下來的話,有沒有可能被害者就不會出現。

看一些訪談在談王景玉,他家人基本上不太讓他接受正規的精神醫療,這種情況底下他的情況當然會越來越嚴重。所以如果我們從王景玉自己的角度來看的話,其實它越來越嚴重也不是自己願意的,他的家庭影響了這些。所以最終的結果要讓他一個人完全去承擔,似乎也有點不是百分之百合理。

媒體報導下  被誤解的修復式司法

另外一個剛剛提到關於修復式司法,我覺得這邊可以再談一點,就是修復式司法不是要讓那些加害人的家屬原諒他,重點是要讓他知道說原因是什麼,這個答案有打中我。比如說今天有人殺害了一個人,如果很快的他就被槍決了,以後加害人家屬仍然無法理解為什麼會發生這件事,所以終究會在被害者的親友心裡留下一個結。不知道為什麼人就這樣不見了,這是沒有答案的。所以的確在比較深層的角度,用這種修復式司法的方式,是可以讓被害者的家屬更有一個能接受答案

修復式司法有一個比方,有點像是外科的清瘡工程,就是有一個瘡傷可能感染了,但你去看外科,他一定會跟你說,忍耐一下我打麻醉,我要幫你把裡面的壞的肉挖掉,他才能找出新的肉。我自己認為修復式司法有點像這種狀況,你必須讓被害人跟被害人的家屬回頭去透過這個程序,把他的創傷揭開,把他的腐肉挖取,做了治療讓他可以繼續往前走。他的心裡的這個巨大的空洞,可能慢慢受到填補,人生才能慢慢回歸正常。所以修復式司法其實從來就不是為了單純的原諒或縱容加害者,它是一個正常的法治國家都有的設計,目的是希望

希望社會能夠花更多的力量來看到犯罪者背後的行為脈絡。也透過這個脈絡,讓這些被害人可以漸漸的恢復正常生活,這才是真正制度設計背後的深意。

只能說很可惜,在今天大部份的媒體報導在比較求到速效的原則,往往會忽略掉背後因素,所以會把簡化成說,某某某竟然又逃死,竟然不用負責,其實不是的,疾病本身已經是相當大的一個詛咒,或者說還刻意生一個病來脫罪。

精神障礙者的司法問題還有非常多值得討論,上面談的都只是表面而已。後續將會有其他以及更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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