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不是有什麼戒不了的癮呢?
生活中有非常多不自覺的行為,在某些特定情境會很習慣地去做,像是早上一定要喝一杯咖啡,沒喝就覺得無法開啟整天的工作;也有很多人睡前30分鐘會拿起手機來滑一下,不滑就是會覺得很奇怪…,以上這類習慣行為如果太過於頻繁、過量或難以自制的話,就是成癮。「癮」在心理學當中,一直是一個持續被研究、被探討的議題。探討為什麼人會成癮呢?為什麼你不做某些行為就會覺得不太舒服呢?
在成癮行為中又有一項是人類歷史已經持續非常久的,那就是「吸菸」。
有次跟朋友到一間大型企業,看到吸菸室內有人在吞雲吐霧。當時台灣已經推廣室內不抽菸,我自己也不吸菸,內心就突然想,既然吸菸不好要盡量減少,那為什麼還要有一間吸菸室呢?通通禁掉就好啦。
當時朋友說的話蠻有意思,他說:「你不吸菸那很好,但是一時之間要通通禁掉是不可能的。就像酒駕不好、喝酒鬧事也不好,政府也沒有禁止飲酒啊。」
該怎麼看待抽菸行為呢?是不是對吸菸者有一些包容?如果要全面禁止,那標準是什麼,所有危害健康的都要管嗎?那對酒跟糖的成癮呢?對電動遊戲的成癮呢?如果對這些行為能有某種程度上的包容,那標準又是什麼?不影響他人就可以嗎?還是要做健康安全的管制?這之中仍然有可以細緻討論的地方,到底我們該怎麼去看待這些會影響健康的行為?
這集以菸癮為主題,和有吸菸經驗且相當熟悉法律的專家聊聊這個議題,歡迎法律白話文營運長-徐書磊。(以下文章由兩人的對談整理而成,實際對話內容請聽節目)
人為什麼會開始吸菸呢?有一種說法是它能提供心理上的慰藉,在吸菸後會覺得比較舒爽、心情比較好。若問說,吸菸是什麼感覺?其實不能說吸菸是正向的感覺,畢竟是一個外力入侵體內。那種菸霧在喉嚨穿梭不會是愉快的感受,不像喝到珍珠奶茶那樣是一個愉快的體驗。那既然沒有正向的感受,為什麼會持續抽呢?除了它可能對人體產生一些生理作用,像是專注、警覺之外;通常抽菸的時間有點像me time的感覺,可能就5分鐘、10分鐘只專屬於自己的時間,一個想要思考或是放空的時間點。
從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成癮行為大概會有三個不同的因素:
一、心理因素:自我療癒
有學者提出來,人之所以會成癮,是因為該行為可以減輕或排除內心的苦楚,如同上面說的,吸菸行為會讓吸菸者的心理覺得有療癒的功能。
生活當中有各種壓力和雜亂的瑣事,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總是會需要方法來幫助自己中斷或抽離負面情緒。比方說今天工作很忙,接了非常多電話、處理了很多的專案,難免會需要在過程中休息10分鐘,這10分鐘就會需要用很快的方法來讓自己回復。因此人們在這個時候會建立一些行為或習慣來自我療癒。吸菸可能對某些人來說就是其中一種,可以快速地中斷前面煩躁的事,讓心情可以回復平靜。
二、生理因素
香菸當中含有尼古丁,研究發現微量尼古丁會有提高專注力的效果(Foulds et al., 1996),或許因此會帶來些許正向感受。但長期使用會對健康造成為害,且會有成癮的現象,依賴、耐受性與戒斷情況總會讓吸菸者難以戒除。
三、環境因素
早期很多吸菸者都是跟朋友、同儕一起,邊抽邊聊天,不僅可以中斷煩躁的思緒,還可以建立同儕間的關係。
關於成癮,談到最後會發現如果對人體可能有害的事物都要完全去除的話,社會可能會變得非常單調、枯燥無味。生活中常見的糖、非物質的手機、遊戲、社群…在一定程度上會成癮,從臨床醫學上不斷討論的網路/遊戲成癮的議題來看,現在哪一個孩子在網路上不用社群媒體呢?就像討論該不該給孩子手機一樣,怕給了後會讓孩子網路成癮,但另一方面又擔心,若孩子沒用手機會跟世界脫節。成癮現象需要更細緻的討論,並不是通通隔絕,更重要的是靠教育以及因應、管理的方案。
抽菸畢竟對身體有害,為了身體健康著想,建議不要嘗試以免成癮。已有菸癮者若想要減輕甚至戒菸的話,現在有非常多輔助戒菸的方法,可以去尋求戒菸門診的協助,根據對尼古丁的需求程度還可以有NRT(尼古丁替代療法:貼片、口嚼錠;或是 Non-NRT(非尼古丁替代療法),戒菸成功率也都蠻高的!有心戒菸的人可就近尋找上述專業資源來尋求協助。
新興菸品(電子煙、加熱菸)出現,菸害防治法需被討論並修正
這幾年有新興菸品的出現,像是電子煙、加熱菸,有些人也會因為好奇心去嘗試,會想去體驗它們是因為認為新興菸品是香菸的替代品嗎?
電子煙長得比較像電子儀器,透過一個電子機具來讓煙油(不管有沒有尼古丁) 變成霧態,所以在抽的時候會很像抽菸的動作。加熱菸的話就跟傳統香菸外型比較接近,它一樣會有菸草柱,只是它插在一個加熱器上,透過高溫烘烤的方式來產生氣體。
目前蠻多公衛學者或是研究裡都承認新興菸品的尼古丁與焦油成份會比傳統紙菸少,例如一樣是兩支菸的量,加熱菸含有尼古丁跟焦油量就是比紙菸少,從這個角度來看會有一些減害的效果。不過有專家也提出電子煙跟加熱菸在機具高溫加熱的過程中可能會釋放有害物質,對健康造成另個向度的疑慮。新興菸品跟電子煙是近十年才出現的產品,所以目前的研究報告能夠觀測的使用後果跟基數都比傳統紙菸的研究少非常多。因此關於優缺點也是都在持續觀望當中,很難直接說它一定比紙菸好或壞。
目前因為台灣的法律沒有清楚規範新興菸品,這兩年中央和地方都開始正視新興菸品的出現並加以管理,立法院在2022年也開始對多年未修訂的菸害防治法加以討論,各縣市也有新興菸品管理的自治條例。
各國規範的嚴格程度不一樣,有的國家是全禁;有的國家是開放電子煙也開放加熱菸,但是有比較複雜的稅制;有的國家是只開放一種,例如只開放加熱菸、不開放電子煙。
為什麼需要修法呢?
需要被管理的物質都多少有所謂的黑市存在。走在路上看到人在使用,就會知道新興菸品在黑市有蠻大的數量。之前在機場抓到大量的進口加熱菸,因目前法規沒有說加熱菸是什麼樣的違法產品,所以就被暫時扣留在機場,如果是毒品早就直接進到銷毀的程序。
對於法規無明確規定的「暫扣」,也有進口商家對此提出訴訟,因為等於是政府扣押了人民的財產但沒有法源依據,所以很多立委或是執行單位,包含關務署和警政機關,都提到不管是「全部禁止」,還是「一禁一放」,總是要修法,必須讓執法人員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來執法。
管制立法的線
如果是以立法的角度來看,必須去看該國在菸害防制的體系之下選擇什麼樣的路線。目前蠻明確的就是大家都知道吸菸有害健康,這件事情是沒有異議的。但是要討論管制到什麼程度,就需要比較細緻和長期的去觀察這個國家的菸品使用狀況,才能去定調方向。
舉例來說,最知名的其實是「禁酒令」,美國當時禁酒令是全部禁止,產生蠻多後果。從文獻來看可以知道當時有很多私釀酒廠,政府不讓正式買酒、賣酒,每個家戶就自己在家裡釀。雖然是違法的,仍有釀酒、飲酒的行為發生,反而管制起來衍生很多額外的成本。
在全面禁止的情況下,更需要去考量國家對於菸酒這類物質的管制成本,要撥出多少預算來達到全面禁止的管制。因為如果是全面禁止,可能就需要花更多的人力去掃蕩黑市,不然只有法規禁止,執行面上沒有相關配套措施,還是達不到實質上的禁止效果。
另外一個比較抽象的討論,就是國家應該要管制人民這種傷害自己的行為到什麼程度?
大家常講的菸害管制、全面禁菸,多數時候指的是禁菸環境,吸菸者知道吸菸這個行為對自己的健康有害,也會進到吸菸區吸菸,不影響到其他人。反觀飲酒,我今天喝得很醉,喝到會宿醉的程度,但目前並沒有法規來管制(酒醉程度和飲酒地點)。因為民主國家的法治通常都允許人民有一定的自由,這個自由包含很多成癮行為,或是你可能會傷害到自己的行為,像是極限運動,你只要不影響到他人、不傷害到他人,國家都會給你一個空間,讓你自己決定要怎麼對待自己的身體。
所以如果今天要立法,不管是全面管制,還是部份管制、部分鬆綁,都需要再去做比較全面的討論,或是至少要告訴大家想要管制的內容是什麼?跟管制的目的是什麼?比較能讓大家抓到自己可以做的行為界線,也讓執法單位有所依據。
一直以來在談不管是社會的現象或是人類的行為,都認為根基在做教育和宣導。例如,你一直說不行、這個不能用,小孩子不要學那麼多、不用知道那麼多,這個你就不要用就對了。但人是會反叛的心理,你越叫我不用,我越想知道那個是什麼。如果讓他知道這類的產品用了以後會有什麼後果,然後需要承擔什麼樣子的責任或權利義務等等的,反而會讓大家因為更了解而不會想要去嘗試。在管理上的概念也是,與其直接說什麼都不行,不如把界線都訂好會較為恰當。
這些所謂新興菸品,若依照現在的法規會被認定為是類菸品的電子煙,或是指定菸品的加熱菸,跟現在在超商買得到傳統紙菸比,它對人體的影響已經有健康風險評估可以去參考。而這類產品的出現,就像是面前多擺了幾個對你身體有害的物質,一如你有不同的酒可以選擇,那它就是一個選項,我們要用什麼樣的管制方式都可以討論,透過討論會是個教育的機會。
法制上為什麼很多行為都限制成年後才能做?像現在抽菸要成年、飲酒要成年、投票要成年,都是因為我們相信人在成年之後會有所謂的自主意識,可以決定什麼東西是對我不好的、我不要,或是什麼東西對我不好、但我要。人很難管理,大家又都希望可以享有自主空間。所以確實有些國家是全面禁止的,也有些國家是全面開放的,但還是要去考量到菸害防治體系它背後有哪些可能比較沒有那麼直覺地去注意到的成本,例如全面禁止所花費的管制成本,或是在教育上要怎麼宣導,這些都是需要花多一點時間討論的。
📢警告
一、吸菸有害健康。
二、免費戒菸專線 0800-636363。
三、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四、不得強迫、誘使孕婦吸菸。
- Foulds, J., Stapleton, J., Swettenham, J., Bell, N., McSorley, K., & Russell, M. A. (1996). Cognitive performance effects of subcutaneous nicotine in smokers and never-smokers. Psychopharmacology, 127(1), 31–38. https://doi.org/10.1007/BF0280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