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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恐懼,他的歡愉——從犯罪心理談韓國N號房

本文為哇賽心理學Podcast節目「哇賽心觀點」第四集內容整理而成,難免有疏漏之處,請以原節目內容為準。

N號房事件」是一起在韓國發生的重大案件,有許多女性被害者被脅迫拍攝性侵害、裸體等性相關的影片,當中甚至有未成年少女。上傳通訊軟體後據說大概有26萬人付費觀看這些影片。主嫌被抓到之後引起社會很大的公憤,非常多人表示要打死主嫌,並且要把看影片的人通通抓出來。這起案件怎麼會發展這麼嚴重的情況,在網路上會變得如此龐大,牽涉20幾萬人的事件呢?

去個人化:犯罪,就想要偷偷來

首先,「犯罪」這件事就是不希望別人知道,99.9%的犯罪人在從事犯罪行為時不希望被知道。網路恰巧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匿名」,因為大家可以換一個名字去登入帳號就好。登入這個帳號時你也不知道我是誰,所以我們可以「很自然地覺得」隱私是被保護的,不會有人知道我在做這些事情。但是隨著大家網路習慣漸漸增加,在臉書或IG這類相對公開的社群軟體,PO出較為奇特的圖片或言論,很可能被別人截圖、檢舉,許多抗議就出現了。這種半公開的,也就是你的權限設定可以公開的社群軟體,逐漸被要求要有更好的資料隱私保護。

這次韓國的N號房事件最嚴重的部分是,它來自於一個加密通訊軟體「Telegram」。Telegram這個軟體有一個有成功的部分就是資訊安全。像這次香港的反送中、光復香港的民眾活動裡面, Telegram在當中佔了一個相當重要的聯繫角色。可見它的加密性之高,連中國政府都無法掌握。Telegram的匿名性非常地高,近乎於不會被破解。另外,Telegram的使用者是個人上線,自己進去看的同時,別人也無法得知我在線上。反觀,用臉書其實蠻危險的,因為它會通知你誰在線上,甚至告訴你地點,導致有些人就不太敢用。漸漸地,當Telegram這種高加密的平台出現的時候,它會帶給使用者一個錯誤的想法就是:我在線上完全沒有人知道的。就像是你今天很秘密地走進一間有完整封閉式包廂的KTV或是網咖,會讓你覺得這件事絕對不會有人知道,這就助長了犯罪者這種需要匿名或不想自己被公開的心理狀態。

去個人化:

心理學研究發現,在隱去個人資訊的情況下,會有一種去個人化(Deindividuation)的效果,讓人一時之間淡忘了自己是誰,也因此助長了不道德行為的產生。有個研究在萬聖節時讓一群兒童在無人看到的情況下自行拿取糖果,不過規則是一人只能拿一顆。當中有一部份的兒童是採取實名制,拿取前必須寫下自己的個人資訊;另一部份兒童則沒有這個要求,拿了就走,相當於匿名的情況。結果發現那些沒留下個人資料的兒童,取走的糖果數是實名制的兩倍之多。換句話說在匿名的情況下,連兒童都比較容易會有不守規則的行為發生。這就是去個人化會有的情形,降低了對自己的監控,看似更自由了,但實則也更容易會違反規範。

研究出處:

Diener, E., Fraser, S. C., Beaman, A. L., & Kelem, R. T. (1976). Effects of deindividuation variables on stealing among Halloween trick-or-treater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33(2), 178–183

責任分散:我只是路過,干我什麼事?

使用這個軟體就很像變身隱形人,我可以走到任何地方然後都不會被發現,這是非常容易讓人犯罪的狀態。因為這些癮君子朋友他們對於這種近於偷窺的情境,我相信他們在看的時候有兩種心理狀態:第一個當然就是生理上的性慾可能會被激起。這就引起大家非常大的疑問就是:為什麼你看這個東西不會報案?你一看就知道她是未成年的或是是被迫的,你怎麼不報案?人們總是會覺得我也只是看過而已,報案應該有人會報吧,當事人就發生責任分散。這就出現第二個心理學的因子:第一個是匿名性、去個人化,匿名的時候你就會覺得好像我不會被看見,被隱形了;第二個就是會責任分散,反正人很多,我只是一個鄉民進來看一看而已,為什麼我要去報案?

旁觀者效應(Bystander Effect:

一項研究讓參與者單獨在一個小房間,透過麥克風、耳機來與其他房間的參與者討論。實驗的安排有一對一,也有六人大團體和三人小團體的組合。狀況是進行到一半時,輪到其中一發言(實際上是播放錄音帶),他會提到自己有嚴重的疾病,在壓力很大時較常發作。等到下一次輪到這位參與者發言時,他會講話開始結結巴巴地對其他人求助,聽起來像是發病了。

這種情況下,待在小房間裡的參與者會衝出去幫忙嗎?

研究結果顯示,影響助人的因素,其中之一就是團體人數的多寡。人數越多,就越不會行動援助。一對一組合裡有 85% 的人會立即求助;三人小團體中的比例稍微低了一些,但也有 62%;而六人大團體中竟然只有 31% 的人站出來。換句話說越多的旁觀者在場,會降低受害者被幫助的機率。

Bystander intervention in emergencies: 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68;8(4):377-383.

Telegram還有一個最厲害的部分來自於它付費使用,你錢都繳了,付錢就是大爺了我不看個夠本我就不離開,它加深了這種利益酬賞的對照性。我今天我付了錢就是要看到,很明顯地我是因為這個性慾的關係去觀賞,那麼在看完後性慾消解了,他的報案動機、道德感其實就消失了,對於問題存在也感受不到。所以許多我們當初立意良善的一些新科技,卻一步一步剛好搭建在性犯罪的匿名性、恐怖性以及遠距感。

操控感:我的驚恐是你的歡愉?

犯罪學家常做的研究發現,這些實際從事犯罪行為的當事人,他們對於這些被害者表現出來的驚恐、慌張的解釋是非常怪異的。這是在業界很有名的現象叫做「強暴迷思」(rape myth,他們會將這些女性或被害者的大呼小叫、痛苦的表情、顫抖或是拒絕,解釋成性的、歡愉的表現。真正性的、歡愉的表現對於那些有特殊需求的朋友會覺得不夠,反而希望看到被害者的驚恐與慌張,並把這些東西解釋成性愛。變成當你進入到N號房裡面的時候,其實自己對於性的需求感受,可能就已經跟一般人不一樣了。再加上是加密,以及大家是一同做出行為的感覺,這些加成影響讓N號房越滾越大,演變成多達26萬人的狀態。

也就是說,進去這個N號房,或是他們偏好虐待、未成年等類型,他們的性欲就是跟一般人不太一樣囉?沒錯,我相信他們動機很強的。一般的性欲來源,最美好的就是由愛而性,也可以生理一點因性而性。這次被害者主要是女性,我們就以男女來講,成年男性較能被成年女性激起性慾,當然同性戀者可能是成年男性對成年男性,成年女性對成年女性,這在法律上是被認可的。如果是未成年,不只是法律上不認可,生物學上也沒有它存在的意義。因為我們就性是繁衍後代的目的來說,未成年者根本不可能有繁衍後代的能力。這些比較奇特、獵奇的性行為,根本不是為了繁衍後代。

對於這些特殊性需求,可以推估他們喜歡看到的,除了被害者的慌張之外,另外一個就是操控感。相信韓國警方已經做好完全封鎖跟處理了,我們沒有辦法看到這些影片,所以我們假設一個情境。你看到一個被害者女性在鏡頭前面,依照著聲音指示做動作,這件事情非常滿足操控感。因為性行為本身是一個合奏曲,需要雙方去配合才能完成的美好事情,卻單方面就做到了。平時可以單方面完成的性行為,一般來說只能靠自慰來達成。但是也許我們沒有想到,對這些朋友來說用講的就能使對方屈服,我相信在他們心中可能產生這非常有趣的感覺,這又加深了犯罪的堆疊,更讓人難以脫離。

有些人會找一些女性或男性,希望可以配合他鞭打或做特殊的動作,不過以往的那種都是在現場,就是他們兩個都在同一個房間,也許也有金錢交易,就像是演出一場戲,你付錢我也收取酬勞。不過現在Telegram上又變得更奇特,它是在指示被害者以後,用側錄的方式把影片放上去。

視訊會議:新的網路犯罪溫床

這將產生一個令人擔心的情況。比方說現在我跟宇哲老師其實是以視訊在錄音的,聲音很接近但是物理距離很遙遠。這種視訊會議勢必成為未來科技爆發的主流。如果我們在法令或這次事件處理的不好的話,未來很有可能出現這種一群人透過視訊會議上線,觀看現場直接性虐現場的情況發生。

犯罪者可能不是以錄影上傳的方式,而是直接告訴被害人我們不側錄,直接播給大家看,反正大家看完就忘了。如果出現這類情況,我們這些犯罪研究者必須提醒大家:任何立意良善的東西都有被誤用的可能性。或許下一次就是集體的進入視訊會議現場指示被害者。這也可能被解釋成只是會議沒有側錄,這才是恐怖的開始,因為我想其實還是有側錄方法的。臉書或是其他通訊軟體,都發生資安危機。當時有些人提出Telegram是不是相對更安全的平台,加密又不會留資料,反而就被誤用,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這次案件為例,他可能先用正當的理由,付費要求提供照片讓被害者上鉤,再利用不雅素材在手上後威脅。這種方式在未來,有可能變成我單純給你一點酬勞,而你只是在密閉的視訊會議上大家看過並不犯法,這類演進相信很快就會出現。

停止檢討被害者

N號門發生之後,有些人開始檢討被害者。業界中被稱為檢討被害者(blame the victim)的現象。他們會指責你當初何必為了那些錢去拍那些影片,然後被掌握了裸照就動彈不得。這種現象在犯罪上是很容易發生的,尤其是在網路犯罪上。網路犯罪跟我們的詐騙集團有點像,他們都是一個集團或者一個已經準備好的加害者對手無寸鐵的被害者步步進逼的過程。被害者其實是已經在被設定好的環境場域裡面。網路上這個問題就更大,因為求助不一定有門。像這次發生在韓國,他們的傳統儒教思想是很嚴肅的,對於女性就相較於台灣在平權意識上沒有這麼的好。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當這些被害者被掌握了某些訊息時,犯罪者可以編織很多恐怖的劇本,劇本也不用多誇張,只要一點點在腦中發酵之後,被害者就一步一步走進這個圈套,我們可以在社會心理學的說服策略中找到相關的理論。

對於新興類型的犯罪,我認為犯罪學跟心理學需要有更多對話的機會,因為心理學有很多優異的論點,可以解釋一些犯罪學不能很好解釋的現象。很多被害者都有逃脫的機會,卻都沒有用。大家可能聽過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很多人就會覺得你會不會自己掉進去然後愛上了對方,其實在犯罪學的案例中不能說沒有,但是要這樣去歸責被害者是完全不對的。

這次N號房的事件中,被害者完全站在毫無反抗能力跟機會的狀況裡。但是今天被害者有沒有一個勇氣第一個到警察局檢舉說:「我因為某些原因發生這些事情,並遭受了傷害。」我們在犯罪的現場上看到,大部分被害者不太敢做第一步的求助,因為他會覺得我先理虧了。我們希望大家在未來,可能不是犯罪而是在求助上,不論是法律、尋求專業、或是警務方面,都是我們很重要的好朋友。

這些被害者已經被掌握了不雅的訊息之外,他如果要去報案,大家一定會問為什麼當初要答應他?也只能回答當初缺錢,這種回答也會成為一種壓力。另外,從一般人的觀點來看,缺錢應該找錢,而不是把照片放上去,你為什麼不用好好的方式去賺錢?這些責備都是對被害者的二度傷害。我們不在這個情境當中,這真的必須要有同理心站在對方的立場想。

台灣目前沒有發生這麼重大的案件,所以在處理經驗上相對較少。但對於一般傳統的性侵害的經驗上,警方的調查中如果被害者是女性的話,一定由女警來詢問,過程中也可以要求律師或心理師陪同,並在之後保護被害者。當然這個想法,不只限於女性,未來這個性被害的男性也會出現的。我們在748法通過後,同性間的性侵害也可能會出現,這個做法也會不一樣。

網路形象不等於現實社會權益

就算被害者克服勇氣去報案,未來在社群軟體上會怎麼樣被批評?現在年輕人都是出生在網路世代,大家應該非常瞭解酸民會講一些很極端的言論,這又形成被害者的一股壓力,就是那些經營許久的網路形象破裂。我們在教育現場中發現了一個現象:現在大學生對於個人的實際形象的重視度遠遠不及網路形象。有些在網路上超級網美的人,但平常上課根本見不到這些人,結果發現他們都有來只是形象差非常多,畢竟不可能帶著美肌軟體來上課。對於網路世代的青年朋友們,我相信網路形象的經營有其特殊性,但不能跟個人實際的社會權益掛上等號,實際生活跟網路形象多少必須有點切分。

如果N號門發生在台灣?

N號門事件如果發生在台灣,可以用哪些法律呢?我們會覺得主嫌犯下什麼罪呢?這個就很弔詭了。一般大家會覺得這件事很嚴重,但必須告訴大家,就算今天在韓國,這位主嫌大概也不會有很重的罪刑。大家會認為少說沒死刑也要無期徒刑,這種人關出來還怎麼辦,連他自己都講「謝謝你們終結我惡魔的行徑」了阿。但回過頭來講,首先他有沒有構成性侵害?他所有的被害者都是自己做動作,對於主嫌或是N號房的主謀來說,他甚至可以這樣說:「我的N號房被你們汙染了,我N號房本來是討論科學的什麼的。」大可如此宣言,並指控你們這些人自己要上傳的。有些是強姦、輪姦、未成年或是更不堪入目的影片,影片當事人就有性侵害嫌疑,可以有相關的法律追究。但是觀看者呢?26萬都應該抓起來關嗎?現在韓國輿論傾向至少要把名單公布讓社會把他關起來。我對韓國的法律制度不熟,但我想韓國面對這些新興網路犯罪是還沒有辦法因應的。韓國可能會有一個更大的社會壓力,就是主嫌無法被重判這件事。在台灣就會被稱為恐龍法官,但所謂恐龍法官其實是背負著緩慢的立法院,因為法官執行的法也是從立法院通過的。假設立法院的諸公們沒有把網路新興犯罪現象放入議題討論時,犯罪行為就很難被界定,必須說很多事情都要去一步步完成的,而不是等事情發生才處理。當然我們不希望任何國家發生這種事,但做為他山之石,如果N號房發生在台灣,根據老師們討論的結果,很遺憾鄉民朋友會大失所望。這位主嫌很有可能三年內就出來了,甚至惡劣一點,只用社維法罰金了事。

回到這個邏輯來講,就算他是主嫌開了這個聊天室,被害者是在指示的情況下主動上傳影片,他可以說只是提醒你,指示你去做,如果沒有權力不對等關係的出現的話,在法庭上的論述必須說真的不容易。未來在法庭上面攻防的時候,其實也很難舉證出「為什麼我要聽他的話,做這些不堪入目的事情?」。被害者也只能說:「我感到害怕,我有東西在他的手上。」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用暴力脅迫或是誘引的觀念入罪,可是這些罪刑相對較輕,絕對不符合鄉民們的期待。

法律必須跟上新興網路犯罪

網路的新興犯罪,以各國的法律現況來說,目前還是以案件來逼迫法律成長,因案修正、亡羊補牢,因為實際上很難設想到這件事情。

可是像N號門事件,他有26萬人看到,那有沒有公然散布的罪刑?這就是Telegram的重點,它是一對一觀看的,每個人用密碼付費進去之後,自己開了螢幕跟自己對話,沒有跟另外的259999人相約一起來看,這在法律上不容易去定義他有公然、網路散布的發生。這起案件聽起來犯下很重大的罪刑,但我們實際去思考後會發現法律上不容易處罰。但如果用一對一的形式,我放在那邊只是資料庫阿,如果這些都算違法,那麼DropBox也會變成違法。這些形式被誤用時,我們得要形成更周全的方法去規範,不能讓它有再被誤用的機會。

這個案子就是我們在討論的數位化犯罪,也就是運用一些數位化的媒材去犯罪。當這些犯罪的議題已經數位化,成為在網路才能執行的時候,我們必須有一套非常嚴謹的數位化法律。這次疫情,我們政務委員很快地開發口罩軟體,就聽到有人說這套軟體可以開發成援交軟體,他一上去就知道誰、哪個地點、幾公里內的範圍有援交。當犯罪人在思考的時候,所有正確的行為都會有被破解的空間。關注新科技的同時,也要關注法律。法律從來不保護人民,而是保護整個群體的主要利益者。法律就是規範好,至少讓大家知道什麼事情不能做。然而現在最麻煩的就是,大家很容易認為網路上是自由的什麼都能做,因為法律管不到。拜託各位立法委員們加油一下,讓我們知道網路上什麼不能做,而不是單純用道德觀點在呼籲,這是非常沒有效果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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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談/蔡宇哲   來賓/戴伸峰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逐字稿整理/劉軒宇  責任編修/蔡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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