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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心理學:證詞中的記憶真的可靠嗎?

文|黃致豪律師

1980年代專攻記憶研究的美國心理學家Elizabeth Loftus,有段時間專門針對司法審判中證人的記憶問題進行研究。

她的研究成果最大貢獻,或許可以分成兩方面:第一、相當程度奠定了今日司法心理學領域當中,對於證人本於記憶的供述(包括指認)其瑕疵與不可靠性質的研究基礎;第二、對於司法案件當中熱愛使用證人(包括被害人)本於記憶的供述作為定罪證據,提出了警示。

後者,甚至某程度引發了1980年代諮商心理學派與認知記憶心理學研究有關「回復被壓抑(創傷)記憶 vs 植入虛假記憶」(recovered suppressed (traumatic) memories vs. false memories implanted)之間的精彩論戰。不過,這是他話了。

時至今日,歐美的司法心理學,認知心理學,乃至司法界與科學界幾乎都已經普遍接受了「人的記憶極端脆弱,易受各種因素影響或扭曲」這樣的觀念,也因此,歐美對於本於證人或被害人記憶的供述證據,使用上也越趨謹慎。

那麼,美國法律界在1980年代有多愛用證人的供述,作為刑案中定罪被告的證據?

Loftus在1984年發表了一篇論文,針對347個僅有供述證據(也就是只有證人或被害人的說法)的刑案進行了研究分析。結果發現:這些全無物證,只有證人說法的刑案,最終有74%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而在這些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件中(也就是277件有罪定讞案件),竟然有49%(也就是136件)只依賴單一證人的供述。

這不是實驗,這些是真實的司法案件。

當然,上述的研究設計有其極限(例如並無法計入重大矚目案件當中,媒體或輿論偏見對於法院定罪決策的影響此一外部因素實際的影響力),不過Loftus的研究結果,還是令人膽戰心驚。

這代表:當一個人不幸成了被告,只要有一個證人提供證詞,被告或許就有37%左右的機率被定罪;如果有二個以上證人?被定罪機率可能提高到74%左右。

當然,上述的機率描述還不夠嚴謹。不過這樣的機率對比起美國歷來刑案被告定罪率大約八成,台灣高達九成多(就別提日本引以為傲的99.99%了)而言,似乎也並不誇張。

很不幸的,時至將近三十多年後的今日,司法審判熱愛使用供述證據定罪的狀況,似乎並沒有太大改變。

嗯,事實上如果你去看美國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在2013年所提出的報告,你就會知道:經過科學證據獲得平反的案件中,最大的致冤因素不是別的,正是證人的供述(含指認)(Innocence Project, 2013)。

可惜,台灣並沒有政府機關或者NGO願意致力或支持這樣的系統性研究以及本於科學的倡議。

或許,人都需要到了成為被告那一天,才體會得到正當程序與科學證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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