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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如此兇殘,判決卻說有教化可能–談司法中的再教化

不管是精神障礙者還是一般人,我們很常談到說這個人到底可不可以再教化?

這好像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關鍵,如果可以再教化,我就原諒你、把你判輕一點;如果不可以再教化,就關到死或直接死刑。這樣子對嗎?心理學有對於教化的定義嗎?


法官口中的教化  能被定義嗎

教化這個名詞,常在新聞上看到,印象中自己念過心理學的理論、實證、研究,都沒有教化這個概念。在法律上,除了監獄行刑法曾經簡略的提過這兩個字之外,沒有任何地方真的定義過什麼叫教化。所以說,我們後來看到的這些東西,應該都是新聞媒體引用了某些法院的判決,而這些判決大概清一色都是跟要不要處死刑有關的判決。

慢慢地,好像在台灣就形成一個很獨特的司法文化:「如果這個人沒有教化可能性,那我們就殺了他吧」這樣的概念。反過來講,「如果有教化的可能性,那我們就不要殺他吧」。

所以關鍵問題就是,如果我們決定一個人要不要活下去的標準,是用他能不能被教化來判斷的話,那麼,到底「誰」才能判斷這件事呢?

在實務上,很多的法院還真的為這件事情,丟給精神專科醫師、心理師、以及心理學的教授去鑑定這一個人可不可以再教化。那麼,一個沒有辦法定義的名詞,要如何鑑定這件事?

以心理學來講,至少要有一個操作型定義,要說明它到底是什麼東西,才有一個標準可以來評估情況。如果就我自己的觀點來說明教化,就是這一個人有學習的能力,但如果以心理學或是以大腦可塑性的觀點來講,誰沒有學習的能力?一定有學習的能力呀!所以「再教化」到底是如何評估的?什麼樣的人才會被判做「不可再教化」?真的有這樣的例子嗎?

其實一般來講,這些被法院認定為沒有教化可能性而判死的案例,多半都是被新聞媒體跟社會大眾所遺棄的例子。我想最有名的一個例子,也是我之前的當事人鄭捷,在判決裡面就很明白去說這個人的罪行罪大惡極,已經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沒有什麼考慮教化的必要,或者說根本不可能想像他有教化可能性。

可是我還記得,在公開法院的言詞辯論,最後一次在最高法院,也是他人生最後一次的公開發言,他提到關於監獄受刑人的處境這件事情,於是我在後續的辯論裡面,我跟最高法院的法官報告的時候我就說:「各位法官,我們在這邊討論這個人有沒有教化可能性,如果教化代表著改變、如果教化代表著一點點人性的芽從完全沒有到冒出來的話,那我想剛剛鄭先生他的發言,某個程度證明了他的思想上有一定的改變。從完全不關心他人、加害他人,到他開始去思考到跟他沒有相關的人的問題,那這算不算是一種教化可能呢?如果是的話,我們有什麼理由或資格去否定他?」

我也知道我問了是白問,果然也沒有人回答我,但是其實這個問題從來沒有離開過,在台灣我們認為荒謬的這個問題,一直以來是死刑實務判斷上非常嚴重的一個標準,幾乎可以說,只要你被鑑定、或者被法院認為沒有教化可能,那就非常可能被判死刑。


從心理科學定義  教化是複雜概念

心理學注重操作式定義,法律學也非常的在意定義,我們就構成要件叫條件。在目前沒有任何人可以定義的情況下,我們拿它來做死刑的標準,就會變成一個很可怕的狀況。到最後所謂的教化可能性,甚至有可能不是能不能學習新的東西、能不能改變既有的想法、能不能回歸社會,而會變成,這個人我看了喜不喜歡,因為沒有辦法解釋教化是什麼,所以就變成我說了算。

法官可能會請一些專家去鑑定他有沒有再教化的可能性,這個壓力很大,專家的判斷,決定了這一個人會不會被判死刑,這其實是很可怕的一件事。

除了壓力很大之外,我們先不講這裡面有的心理學或精神醫學的倫理問題我們先不講,單講從心理學或科學的觀點,要如何形成一個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可以去判斷一個人有沒有教化可能性的基礎,這件事情就比登天還難。所以我對這個觀點一向是抱持著一個很大的懷疑,可是我也曾經求助於國內非常有名的司法心理學學者,像台大心理系的趙儀珊老師,我那時候不斷的去質問跟合作的過程裡面,後來我們也發展出一個心理學相對可以操作的原則。

如果我們把教化可能性當作三件事情的綜合體的話,那麼心理學說不定可以判斷得出來:第一個就是我們所謂的「接受新事物」,學習打破他固有想法的可能性,如果沒有把他從原本的錯誤想法裡面解放出來,就沒辦法給他新東西,這其實就是認知跟學習心理學在講的事情。

第二個元素則是所謂的「回歸社會可能性」,所謂的「回歸社會可能性」指的是說我教給你新的東西、幫你建構了新的行為模式之後,你回到人群的社會裡面,能不能秉持這個模式發揮你的功能性跟適應性,跟大家好好的相處,把它應用出來的概念。

第三個則是「再犯風險的高低」,我們之前有一集節目提到再犯風險,再犯風險評估很難,但我們也講到現代的心理學並不是沒辦法評估,我們提到了世界知名的HCR20的量表,我們提到了過去現在未來願意投注的資源跟風險保護因子。所以,再犯風險只要能夠在未來降低的話,他的教化可能性當然就會提高。

綜合這三大因素整理起來就是一個教化可能性的概念,我們當時曾經這樣試著跟法院提出,這是我們認為符合心理學基本概念架構跟倫理的一種思考方式,不過很可惜,到目前為止,法院或司法界不太能夠採用這樣的思考方式。


法庭裡  模糊不清的「教化」判定標準

現在採用的思考方式完全沒有一個標準,比如說法官委託哪一個專家,那這個專家認為有教化可能性,那他就是有,至於這個專家採用什麼標準?法官可能也不太知道這一群專家的標準是不是一樣。

坦白講,以我在前線觀察的情況來看,這群專家有時候也極有可能不太知道他們自己在講什麼。我這樣講其實沒有不敬的意思,不管是在法學或者是心理學裡面,同儕審查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同儕審查白話的意思就是說我今天提出一個心理學的研究或者一篇論文或者一個概念的時候,我要讓我這個領域的人來看看,我寫的引用的東西對不對、模型對不對、假說的測試方式合不合理、實驗的設計有沒有信效度、數據有沒有亂寫、統計有沒有亂跑、然後整個實驗是不是根本就是完全不合理的東西,這個叫同儕審查。

我們單純拿這個觀點來看這些專家所謂的教化可能性鑑定報告,你會得出的結論就是,這些報告幾乎完全不能理解他在寫什麼,也就是,他多半會用更模糊的字眼來解釋教化可能性。例如有些人會說,教化可能性就是改變可能性,教化可能性就涉及國家要投注多少資源,教化可能性就涉及了這個人有沒有辦法不再傷害別人,跟別人相處。

這樣就會變成一個作文比賽,非常危險,對於鑑定人來講,他就是在做一個難題;對於法院來說,他只能去擷取裡面他勉強看得懂的部分,作為判決死刑的依據。

所以對我來說,教化可能性這五個字一直都是我心裡的噩夢,我真的讀了這麼多年的書、有一點點的知識,在法律跟心理學,我真的不知道教化可能性是什麼東西?除非用論語的觀點來看,論語在講教化,就假設有大人跟小人,大人就是君子、就是社會的高階級,婦女小人小兒都是低階級,所以就要接受大人的教化。

那有沒有可能這個觀點被濫用:「在上位的人看你不順眼,你就是不能教化了,你不照我的意思做,那你就不能教化了」,我認為用這樣的概念來判斷,既不科學、在法律上也不太對。


其他國家如何判?

世界上其他的國家不會有這個困擾嗎?他們不會想要判斷再教化可能性這件事嗎?他們的確不判斷這件事,他們做的是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風險評估是一個具體在行為科學上可以預測跟控制的概念。

第二個是危險預測性,他會建立一個模型是以你現在的狀況,算進矯正機關的環境、算進國家願意投注的資源、以及日後我願意讓你改變的這些資源等等,在經歷過多長的時間之後,假設釋放或假釋的時候,你具有什麼樣的技能跟心理狀態?作為你的後盾去融入你出獄後的社會,那個是有模型的,心理學家、行為科學家可以做出合理的判斷。

在歐洲、美國、英國、德國、法國都在做這件事情,它是有實證依據的,它不是說我們來作文比賽,我覺得你可以教化,他覺得你不能教化,我們再找第三個人來鑑定


司法端與心理專家的合作困境

我認為有兩個最大的障礙,第一個是,台灣的法律界其實對心理學的理解、對行為科學的理解以及對於外國行為科學跟司法心理學的發展,相對的可能比較不夠,甚至我也遇過法官直接質問我,當我們提出心理科學的證據的時候,他會說:律師,心理學是科學嗎?心理學不就是心理測驗嗎?那我當然就三條線,這對於廣大的心理學聽眾來講也是個侮辱啦,抱歉但是真的有人這樣想。

第二個問題是,我們在心理學界的實務工作者,當他遭遇到來自司法機關的請求,我們在法律上叫囑託,這些心理學工作者跟精神醫學工作者常常會一時之間忘了,自己才是心理學跟精神醫學專業,然後大膽地去跟囑託的法院檢察官講說不好意思沒有這個定義存在,心理學沒辦法做,或者如果要做,請你告訴我它是什麼定義,才有辦法做。

我目前遇到大部分就是法院發函來,然後醫院就開始抱著頭在那邊痛,打電話問說:這是什麼意思?該怎麼做?然後就自己去拼湊一個標準出來,所以我剛剛講那樣也不是要怪鑑定人,而是說很可惜的,我們的環境沒有形塑,對心理學、司法心理學的整個理解,以至於我們不太習慣用科學可溝通的方法去看待這件事,這個很可惜。

這樣聽起來,這幾集我們談到精神障礙病人他們的再犯也好、再教化也好,其實在世界各國都已經有一些資料跟數據,可以讓它在一個風險控管的情況底下,而不是單純由專家說你可教化或不可教化,我覺得尤其是涉及到死刑,這是一個非常關切到一個人生命的東西,我們真的要非常的小心。

今天這一集跟大家談到再教化的概念,我相信大家也對這個議題抱有很多的疑惑,希望我們今天談的可以稍微讓大家明白,所謂的再教化其實是在談什麼,以及我們可以朝風險評估這樣子的一個概念去想,它背後有一些科學的數據,我們可以更具體地知道說應該要怎麼做。

就算我們一時之間沒辦法知道怎麼做,但只要大家願意問出更多的為什麼,願意問現在這樣子的根據是什麼、是合理的嗎、有證據嗎、或者是說我們有沒有再檢視的空間,只要大家願意這樣問,我覺得立場是怎樣都無所謂

這也是我們製作法客心法聊天室這一系列最大的初衷,希望大家可以在了解之後,也想要繼續問為什麼?這樣子夠了嗎?還應該要怎麼樣?藉由我們的推廣、宣傳,讓大家更了解,這樣我們整個社會的氛圍就會更清楚,才會進一步地往前邁進,這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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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談/蔡宇哲 黃致豪

逐字稿整理 Emily Chen   責任編修/蔡宇哲

1 則留言

  1. 我認為台灣社會並非以可教化來評判個案,而是這個人是否值得再擁有可教化的機會。基本上換個人評估可能都能找到某個受刑人可教化,但社會觀感、量刑基準、法官的宗教觀、價值觀,有很多因素會影響判決。
    現實中判決如果放在一起比較,其實有很多荒謬的量刑。比如一般人爭論的酒駕致死,到底這是殺人還是過失傷害?夜間撞死一個闖紅燈的路人和酒駕撞死一個站在路旁的路人,如果都是過失傷害,你的主觀情感上會接受,或是願意接受兩者刑度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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